黃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變更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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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變更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黃山風景區管委會,黃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黃山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變更管理若干規定》已經市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黃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2月17日
黃山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變更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保證工程質量,規范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工程造價變更程序,根據《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市本級財政性資金、市政府性投資公司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融資資金、市本級財政承諾借貸或者償還債務的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資金直接投資建設的項目。主要包括:農業、水利、交通、市政公用設施等基礎性項目;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等公益性項目;政府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上述項目的工程造價變更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設立由市發改、財政、住建、交通、水利、審計、招管、監察等部門組成的工程造價變更管理聯合審查辦公室(以下簡稱聯合審查辦),對工程造價變更實行定期聯合審查。
市住建部門負責聯合審查的受理和日常工作,市發改部門負責聯合審查的相關協調工作,其他相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做好聯合審查的工作。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四條 工程造價變更的適用范圍:
(一)因建設規劃的調整或市政府的決定,須對項目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施工進度進行調整。
(二)施工現場條件等實際情況與勘察報告等技術資料不符或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引起的現場簽證及變更。
(三)因外部環境、不可抗力、工期變化等其他非施工單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造價變更。
(四)設計文件中存在錯誤、遺漏、缺項,需修改完善。
(五)招標時提供的工程量清單編制錯誤、漏項,項目特征描述有誤;材料與設備換用;暫定價確認等原因引起的造價變更。
(六)法律法規及其他政策性調整引起工程造價變更。
第五條 工程造價確需變更,項目建設單位須出具工程造價變更意見書,同時填報《黃山市政府投資工程造價變更備案審批表》及相關材料報聯合審查辦。
第三章 變更條件
第六條 建設規劃的調整或市政府的決定需變更工程造價的,應提供規劃批準意見書,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等資料。
第七條 施工現場條件與勘察報告不符需變更工程造價的,應提供有勘察、設計、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簽字的地質變化原因分析和設計變更等資料,以及責任的初步認定意見,必要時提供專家論證資料。
第八條 因建設單位征地拆遷、土地交付與勘察時再變化、工期延長變化等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工程造價變更,應提供有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簽字認可的原因分析和經濟論證等資料。
第九條 設計變更應提供可選擇的設計變更方案,原設計單位的書面意見及監理單位的技術審核和經濟論證資料,需要專家論證的提供專家論證資料,較大設計變更還應提供工程原審圖部門的重新審查意見。
第十條 材料與設備換用、招標時暫定價的確認,應提供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的書面意見、材料設備的規格、型號、品牌、質量等級、生產廠家以及市場詢價簽證等資料,經聯合審查辦批準以后,方可進行材料采購招標和造價變更。
第四章 變更程序
第十一條 工程造價變更審批權限和時限要求:
(一)累計變更工程造價達300萬元或超批準概算10%,經聯合審查辦初審后,報市政府批準。對累計變更工程造價300萬以上的,以后每次工程造價變更均須報市政府批準。
(二)單次變更工程造價在50萬元以上的,由聯合審查辦審核后,報市政府備案,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
(三)單次變更工程造價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由聯合審查辦審批,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單次變更工程造價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由建設單位審批,在7個工作日內,報聯合審查辦備案。
第十二條 以下幾種情況可以申請工程造價變更與施工同步進行,否則必須經批準后方可進行施工。
(一)緊急搶險工程發生工程造價變更時,可先進行搶險處理,同時,由建設單位向聯合審查辦提出書面變更申請,說明初步工程量及造價變更概算,工程完工后將情況報聯合審查辦,按照程序履行報批手續,并提供相關影像、工程量、工程變更等完整資料。
(二)舊城改造維修、老路改擴建、春季綠化等季節性較強及實施時無法封閉公共交通的工程發生造價變更時,建設單位應及時做好工程量的確認、現場簽證和影像資料收集等工作,同時將情況報聯合審查辦,按照程序履行報批手續。
(三)因地質條件發生變化或其他不可預見的因素導致工程基礎及隱蔽工程發生造價變更時,建設單位可以先安排勘察、設計、監理、造價等單位聯合處理,保存相關影像資料,同時將情況報聯合審查辦,按照程序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三條 未按照本規定辦理工程造價變更報批手續的,合同價不得調整,審價或審計部門不予認可,財政部門或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等不予支付變更增加的建設資金。
第十四條 聯合審查辦應當建立審核工作檔案,按月將工程造價變更備案情況、審核情況及簽署審查意見等及時歸檔,并通報相關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擅自變更工程設計造成工程費用增加或導致的其他損失,由施工單位承擔,延誤工期不予順延。經監管部門認定,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記不良記錄,在相關媒體公示,并取消在黃山市范圍內6個月的投標資格。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在工程實施前熟悉招投標文件及施工圖紙等相關資料,從工程造價、進度、質量和合同管理等方面,嚴格審查有可能造成工程造價變更的問題,向建設單位提供合理化建議。因履職不當,造成工程造價增加,經監管部門認定,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記不良記錄,在相關媒體公示,并取消在黃山市范圍內6個月的投標資格。
第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因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出現重大錯誤或在施工階段未經批準隨意變更設計造成工程造價增加的,經監管部門認定,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記不良記錄,在相關媒體公示,6個月內不得在黃山市執業。
第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擔合同規定的責任外,經監管部門認定,按照相關管理規定進行處理,記不良記錄,在相關媒體公示,6個月內不得在黃山市執業。
(一)按照建設單位的不正當意愿制定招標文件或出具虛假造價文件,或與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任何一方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壓低工程造價的;
(二)1年內編制的工程量清單、控制價差錯造成工程造價誤差在±5%以上±10%(含本數)以下超過2次;
(三)1年內編制的工程量清單、控制價差錯造成工程造價誤差在±10%以上1次;
(四)編審工程造價違背“客觀、公平、公正”原則,1年內不按相關規定和計價管理規定編制預結算,亂審、漏審、錯審等2次以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建設單位和項目直接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項目實施過程中,因履職不當,造成工程造價增加的;
(二)不按規定履行工程造價變更備案、報批程序的;
(三)未經備案、報批,擅自進行工程造價變更的;
(四)將工程化整為零規避報批程序的;
(五)提供虛假工程造價變更內容的;
(六)其他違反工程造價變更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造價變更,應當主動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監督管理,做好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變更的各種原始記錄及管理臺帳。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黃山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基本情況表
2.黃山市政府投資工程造價變更(備案)審批表